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知識產權政策規定了工業互聯網產業聯盟(以下簡稱為“聯盟”)相關成果使用、及標準制定與實施過程中所涉及知識產權事宜的處理規則。
第二條 會員加入聯盟,意味著其同意遵守本知識產權政策。
第三條 除非會員以書面形式在向聯盟提交的文件中明確標記可能包含其商業秘密,否則會員或其他參與者主動披露或提交于聯盟的信息不被視為商業秘密。
第四條 未依據聯盟知識產權政策和程序合理使用聯盟擁有的知識產權和會員/貢獻者許可給聯盟的知識產權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等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章 著作權
第五條 會員或貢獻者同意,就其向聯盟提交的與聯盟運作、推廣相關的貢獻的著作權,授權聯盟或其他會員/貢獻者非獨占的、不可撤銷的、免費的世界范圍內的許可。該許可包括但不限于,基于會員或貢獻者的貢獻,聯盟或其他會員/貢獻者使用、復制、修改其貢獻以開發衍生作品,公開展示、公開運行、公開分發其貢獻/改進作品/衍生作品。
聯盟基于會員/貢獻者的貢獻創造的編譯或衍生作品,聯盟擁有其所有的著作權。
第六條 除非基于第五條的明示許可條款,否則會員或貢獻者對其貢獻的披露,不得被解釋為有效的著作權許可合同的成立。
第七條 會員/貢獻者應基于誠實信用原則,保證其提交給聯盟的貢獻未侵犯第三方主體的相關權利,聯盟基于對會員/貢獻者的善意信賴展開工作。如果聯盟發現會員/貢獻者提交的貢獻中有未獲授權的其他主體的著作權,聯盟將迅速通知所有的會員和其他關聯者,停止復制、使用、發行未獲授權的貢獻。
第八條 聯盟所制定的標準草案及標準,著作權歸聯盟所有。除非已事先得到聯盟明確的書面許可,任何主體均不得出版或發行聯盟標準草案或最終標準的全部或部分,或其演繹作品。
第九條 第三方復制、使用和銷售聯盟所制定標準的,應征求聯盟取得書面同意。
第十條 聯盟所發布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白皮書、案例實施報告)著作權歸聯盟所有。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實施成果中的文字或觀點的,應注明來源。違反上述聲明者,本聯盟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章 商標
第十一條 聯盟會員免費授權聯盟就其所擁有的商標在聯盟網站、白皮書、具體實施案例、展會、推廣宣傳等材料上使用,以表明其為聯盟會員的身份。
第十二條 聯盟所擁有的商標,由秘書處按照合理、非歧視性原則進行許可。
第十三條 如果聯盟需要以任何名稱或標志作為聯盟商標,聯盟應根據章程的規定進行決策,并由秘書處辦理相關事項。
第四章 專利
第十四條 聯盟原則上不反對在標準中涉及受專利保護的技術。在標準制/修訂過程中,聯盟將從技術先進性、利于標準的推廣與應用等層面考慮受專利保護的技術納入標準的必要性,以及該專利對產業界應用相應標準可能產生的影響。
第十五條 參與標準制修訂的聯盟會員在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下,鼓勵在其實際所知曉的范圍內,就可能包含必要權利要求的該會員及其關聯者的專利/專利申請使用附件三及時向聯盟進行披露。鼓勵聯盟會員/社會公眾使用附件二盡早披露其所知悉的他人(方)所擁有的與標準制定相關的專利信息。在任何情況下,本知識產權政策所要求的披露義務都不得被解釋為要求會員承擔專利檢索義務。對本條的解釋和應用應當符合誠實信用原則。
第十六條 會員及其關聯者持有與標準相關的專利,應當使用附件三或附件四向聯盟提交專利實施許可聲明,該實施許可聲明應當為以下內容之一:
(1)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同意在公平、合理、無歧視基礎上,免費許可任何組織或個人實施其專利;
(2)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同意在公平、合理、無歧視基礎上,收費許可任何組織或個人實施其專利;
(3)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拒絕對其專利給予專利實施許可。
第十七條 專利權人或者專利申請人在作出必要專利實施許可聲明時,應保證其不會以規避第十六條中所作出的專利實施許可聲明為目的轉讓專利權或專利申請權。對于已向聯盟提交專利實施許可聲明的專利,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在轉讓該專利或專利申請時,應確保其作出的專利實施許可聲明同樣約束專利相關權利的繼受者。
第十八條 當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拒絕許可其持有的與標準相關的專利時,聯盟將審查該標準,并尋求采用可行的替代技術方案或采取其他有效途徑予以解決。標準發布后,若發現標準涉及專利但未獲得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的專利許可,聯盟將在合理期限內尋求獲得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的專利許可承諾;如果在合理期限內未獲得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的專利許可承諾,聯盟將暫停標準的實施,并尋求采用可行的替代技術方案或采取其他有效途徑予以解決。
第十九條 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所作出的必要專利實施許可聲明一經提交則不可撤銷,直到該標準的相關內容由于標準的修訂導致已作出的專利實施許可聲明的必要權利要求對于該標準的實施不再是必要的。只有后提交的專利實施許可聲明對標準實施者而言更加寬松、更加優惠時,才可取代在先的專利實施許可聲明。
第二十條 如果非會員持有與標準有關的某項專利引起聯盟的注意,聯盟將請求其參照第十五條、十六條的規定披露相應的專利信息及提交專利實施許可聲明。
第二十一條 聯盟不介入標準實施過程中的專利許可事宜,其應由專利權人與標準實施者自行協商解決。對于因標準實施引起的涉及專利問題的爭議,由其他相應機構解決。
在承擔本知識產權政策規定的許可義務之外,會員有權按照其自行確定的條件,獨立地向其他第三方或公眾提供知識產權許可。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條 聯盟鼓勵會員在聯盟平臺上以合適的形式積極開展知識產權聯合創新、協同運用和科技成果轉化,共同推進工業互聯網產業發展。
第二十三條 聯盟觀察員適用本政策中關于會員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政策的相關術語和定義見附件一,必要專利信息披露表、必要專利實施許可聲明表、通用必要專利實施許可聲明表以及已披露的專利清單見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附件五。
第二十五條 本政策經聯盟理事會通過后試行,由秘書處負責解釋。